五大发电集团占了逾10亿吨,占消费的56%,这个比重是比较大的。
阳泉市转型办副主任张慧清说,目前煤炭企业在非煤项目上投入资金达42亿元。今年初,阳泉获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阳泉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植树绿化工程,目前,阳泉市森林覆盖率从原来不足2%提高至25.94%,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9.7%,绿地率36.0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96平方米。然而,淡化黑色,植绿引进非煤产业,增加非煤产业占比,是直接有效途径。废物处理需要钱,但废物利用能赚钱。在三大产业中,第三产业占比稳步提高,从2008年的36.9%上升至2011年的39%。装备制造业、环保产业、文化旅游业成为阳泉优先发展的新兴产业。
2011年,全市工业固体废弃物利用量635万吨,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63%。围绕煤-电-铝产业链,形成32万吨电解铝、40万吨氧化铝、5万吨铝型材、4万吨铝合金等铝工业。市、县政法委组织调查,却被王二晓等人瞒天过海,暗中阻挠,案件久拖未决。
三、诉讼费、鉴定费35000元由被告王二晓承担。[page]无效的胜诉书虽然官司节节胜利,但并没有为李峰峨赢得煤矿经营权,煤矿仍由王二晓把持。他们在呈递最高院的《民事申诉书》上提出申诉理由:一、申诉人李峰峨、郝汉成在梦家塔煤矿各占有三分之一的合伙份额,是该煤矿确定的合伙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能因为他违反《公务员法》,应当受到行政处分,就认定他和人合伙投资所产生的民事行为也违法,这是两个应截然分开的问题。
合伙人反目1987年9月,时年57岁的李峰峨与同乡大石岩村村民王二晓、县城郝汉成三人从银行贷款5000元,加上每人分别出资1000元,创办了梦家塔煤矿。但也有许多热心人士,暗中拿钱支持李家父子打官司,李明儿说道,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自己不可能坚持到现在。

调查还决定:2005年9月份以来,在全国组织开展的煤炭清纠工作中,身为国家干部、清纠对象的李明儿,未按期申报登记、撤股和上缴收益,隐瞒事实真相,继续持有股份,属于顶风违纪。由陕西省监察厅牵头,省财政厅、工商局、煤炭局组成调查组,在榆林市委、市政府的配合下,对梦家塔煤矿干部入股问题进行了调查。2006年7月27日,陕西日报《要情反映》第24期,刊登了一篇题为《府谷县出现一桩怪事》的文章,反映国家干部李明儿、郝汉成1994年利用职权套取国家扶贫款1.5万元参股梦家塔煤矿,多次分红。记者在当地调查发现,许多人都知道王二晓势力过人,村民都对其心有忌惮。
被清退2/3股权按道理讲,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事情到这里就应该结束了,但后来却因《陕西日报》的一篇内参,让局势出现了逆转。记者请人带路到煤矿,但是带路人只肯带到马路边,不敢带到矿上去。当时有陕西省高层作出批示,陕西省政府随即发出【2006】67号督查单。左手腕系着红布条标记的不明身份者,连同煤矿人员约200余名,把出入煤矿的两条道路堵死,将李峰峨带去准备整改的23名工人围住。
四、再审判决以《通知》为据,错误地将李明儿代父行为的法律后果,归结于儿,而不是归于父,违反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明确规定,应予纠正。其中李峰峨右胫骨、左尺骨骨折、右额顶露骨凹陷骨折,术中清除积血约80ml,颅脑重伤,工人宋崇贵被砍6刀。

调查结果认为,无任何情况显示李明儿、郝汉成以1.5万元发展资金占有股份的事实,且当事人王二晓也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观点的真实性,并称梦家塔煤矿为王二晓、李峰峨、郝汉成创办的合伙企业,郝汉成已转让股份给李峰峨、李明儿。李峰峨以30万元(实付28万元)接收了郝汉成的1/3股权。
1995-1999年12月三人收回对外承包后,先后五次签订合伙煤矿内部承包合同,将该煤矿内部承包给王二晓经营,郝汉成、李峰峨分别收取过王二晓付给的承包费用5.7万元。到了2003年农历正月十六,王二晓突然不承认李峰峨与郝汉成的股份,说以前的报表、内外签订的承包合同都是假的,煤矿属其一人所有。三人签订《个人合伙办矿协议书》,约定煤矿股份分三股,三人各占一股。武广韬律师告诉记者,是否违法关键是要看公职人员是否有利用职权为家属所办企业从中牟利,从本案来看,李明儿只是一个财政所职员,而且不在煤矿所在乡任职,不可能与煤矿有任何经济瓜葛。股权去向成谜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明确,离休、退休干部,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2004年11月18日,李峰峨、郝汉成依据生效的股权确认判决对王二晓提起经营侵权赔偿诉讼,2005年5月30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榆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王二晓停止对原告李峰峨、郝汉成合伙经营梦家塔煤矿的侵权。
2011年12月30日,陕西省高院作出再审裁定,由驳回李峰峨、郝汉成的起诉改为驳回李峰峨、郝汉成的诉讼请求。不能因为行政上的违法性而否认民事上的合法性。
如此看来,就算法院认定2/3或者1/6的股权属于李明儿,那么开矿行为本身只是违反了行政法规,他所受到的法律后果也只应该是行政警告或是辞退,但不应影响他对外投资行为的效力。裁定书写道,根据陕西省监察厅生效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梦家塔煤矿实为王二晓与李明儿、郝汉成合伙所办,李峰峨并非该煤矿的真正合伙人该合伙纠纷已经行政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不应再予审理。
最终,府谷县政府还是于2007年2月10日召开了第三次专题会议,会议决定严格按照【2006】44号通知精神,责令李明儿无条件退出梦家塔煤矿的全部股份,核收个人所得收益上缴国库,不折不扣地将省监察厅的文件精神落到实处,并将落实情况及时上报省监察厅。因李明儿在转让协议上签字,故梦家塔煤矿股权应重新划分,李峰峨拥有三分之一点五股份,李明儿拥有三分之零点五股份。
李峰峨称,王二晓自觉难以胜诉,侵夺煤矿不能得手,他把黄陵的大队人马调来,进驻煤矿,所有人员都统一服装,统一工具,统一标识,不用当地工人。谁投资,谁有股权是常识,28万转让款全部是我出的,咋就有了明儿的三分之零点五股?儿子替老子办点事,代签个字,股权就变成儿子的了,我还有两个子女,不是制造矛盾吗?但对这些理,他们根本不听。府谷县位于陕西省最北端,是陕西、山西、内蒙古三省(区)交界的金三角地带,原是国家级贫困县,自举世瞩目的神府东胜煤田被发现后,便如同坐上了腾飞的火箭,一举成为全省经济冠军,并跻身全国百强县。不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和关系经商、办企业,非法牟利。
这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从开始起诉到现在已经整整十年,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陕西省高院重审被驳回诉讼请求后,上诉人仍然不服,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保护自己在梦家塔煤矿的股权。对于突如其来的变卦,李峰峨、郝汉成向法院提起诉讼,由府谷县法院、榆林中院,一直打到陕西省高院。
李峰峨的命运本来也有望同府谷的发展一样,应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从贫穷老汉到亿万富翁的转变。王二晓不服榆林市中院的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05年10月,陕西省高院作出维持榆林市中院第(二)(三)项,撤销第(一)项的判决。
该结论瞬间推翻陕西省高院的判决,让李家父子不知所措。王二晓不服判决,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被榆林中院驳回,维持原判。
随着煤炭市场的日益火爆,煤炭价格的日益高涨,曾经友好合作、共同经营的关系,因为利益纠葛而变得紧张。因为年迈多病,对承包中出现的种种纠纷争执无能应付,2003年4月5日,只比李峰峨小5岁的郝汉成决定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李峰峨,同时商定,在转让前后,因承包出现的纠纷,以及后来所发生的一切问题,由接收人全部承担负责,风险自理。本规定还明确表示,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律不得离职经商、办企业。三、认定梦家塔煤矿实为王二晓与李明儿、郝汉成合伙所办,李峰峨并非该煤矿的真正合伙人,既与查明事实矛盾,也与《通知》认定矛盾,属事实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二、李明儿不是梦家塔煤矿的合伙人,在该合伙企业中没有任何股份。2006年3月13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王二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之后王二晓于7月17日前分两次向榆林市中院上交了被判赔偿款及诉讼、执行费共计959461.86元。
责令上缴国库,更不是一退了之,留给另外的合伙人。[page]申请最高院再审有了这份报告,先前在三级法院的判决中都败诉的王二晓,终于迎来彻底翻身的机会。
陕西省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广韬和北京律师徐冲,作为李峰峨的委托代理人,再次就陕西省高院作出的再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正在最高院排队等待立案。举报信的作者是一位年届82岁的陕北老人,名叫李峰峨,是居住在榆林市府谷县三道沟乡后阳峁村的退休干部。 |